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一部电梯,关乎着十几户家庭的日常出行,好不容易筹建成的加装电梯,却因为使用权产生争议,无法正常使用,还让整栋楼居民陷入长达十数月的纠纷。法官释法析理,公正裁决,定分止争,双方均服判息讼,实现电梯利用最大化,邻里重归和谐友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回顾 厦门市某小区某号楼,2015年开始筹建电梯,2017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电梯筹建过程中,林某对增设电梯一事明确表示弃权。2019年,林某表示想加入使用电梯,但是与其他出资筹建电梯的业主关于电梯使用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林某采用封堵电梯入口等极端手段,严重扩大了矛盾纠纷。后林某将其他业主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在其按照电梯使用公约支付电梯使用费的前提下有权使用该电梯。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他业主表示并不反对林某使用该电梯,但是认为对于林某应缴纳的使用费的金额,应考虑通货膨胀、电梯加装过程中的风险承担、电梯加装带来的房屋升值等因素进行确定。而且表示,林某采用的暴力方法,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出行便利和出行安全,要求林某进行道歉。 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庭室多次召开法官会议开展讨论。 法官观点 在理清了各方的争议焦点和诉求的前提下,承办法官法理情三管齐下,进行分析说理。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林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电梯使用权。对于林某支付的对价,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进行确定。 理: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方便居民出行,提高宜居水平,惠民便民的民生工程。允许林某加入使用电梯,可以为更多人提供通行便利,实现电梯使用价值的最大化。 其他业主在筹建电梯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应综合考虑其他业主出资增设电梯的风险与回报以及增设电梯为林某所有的房屋带来的通行便利和升值空间,合理确定林某应支付的使用对价。 情: 允许林某使用电梯,有利于改善邻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林某在电梯筹建时主动放弃出资,电梯建成后提出使用电梯,并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封堵电梯入口的不文明行为,法官作出给予谴责的否定评价。对于业主提出的其他与本案无关的矛盾纠纷,法官释明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但是双方仍应通过文明、诚信、友善的方式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法官判决林某应支付的电梯使用费按原应出资金额的两倍确定,并在付清费用当日获得该电梯使用权。 双方对于判决结果均无异议,并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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