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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生医药公司销售劣药被罚

来源:福建省药监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05 22:57:20    分享到:

6月4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稽行罚〔2021〕3号),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醋莪术,依据相关规定,被该局给予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醋莪术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29.76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129.76元2倍的罚款计2259.52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38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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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处罚文书指出,2020年12月7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收到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莆市监执函〔2020〕246号)。该函称,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莆田腾义医药有限公司秀屿上塘分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药品一案中,发现涉案药品醋莪术(标示生产单位:樟树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01608417,规格:统)供货单位是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该函所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1102 )显示,莆田腾义医药有限公司秀屿上塘分公司被抽样的上述批次醋莪术,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


2020年12月17日,三明稽查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计算机系统显示上述醋莪术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有尚未销售的上述醋莪术实物。2020年12月22日,该办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醋莪术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在调查过程中,本办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以*元/千克的价格从***公司购进标示生产单位樟树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统、批号201608417的醋莪术50千克,后于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以*元/千克不等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莆田市腾义医药有限公司秀屿上塘分公司、***公司等34家单位,得款1181元。2019年12月6日当事人下达召回通知,后从***公司召回上述醋莪术2.333千克,退回供货单位。综上,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上述醋莪术的货值金额为1129.67元,得款为1129.67元。上述醋莪术在莆田市腾义医药有限公司秀屿上塘分公司被监督抽样,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本案在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醋莪术在中药阴凉库期间温湿度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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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醋莪术,因【检查】项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销售劣药醋莪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醋莪术在中药阴凉库期间温湿度监测记录,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不能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醋莪术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9.76元;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129.76元2倍的罚款计2259.52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38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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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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