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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洒除草剂致作物受损 消保调处促和解获赔偿

来源: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28 11:19:32    分享到:

2020年7月14日,消费者林先生投诉称,其于2020年6月份在长乐区潭头镇某农药化肥店购买5包除草剂合计金额为50元,并用除草剂喷洒了其所种植的5亩葱,但是近期却发现地里的葱全部枯死。林先生找到商家进行交涉,但商家拒绝处理。林先生对此不予认可,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潭头市场监管所、长乐区消委会潭头分会工作人员与林先生取得联系,并应林先生的要求,于2020年7月16日与林先生、农药化肥店经营者一同前往田间现场查看葱的受损情况。经实地查看,林先生田里种植的葱呈枯竭状态,且据林先生所称约有5亩种植的葱受损。林先生表示,其是在该农药化肥店经营者的推荐下购买用于其种植葱地除草的除草剂,而在使用除草剂后田里的葱出现枯竭死亡,怀疑是由于商家销售的除草剂导致的。农药化肥店经营者同意林先生的说法,承认自身存在过错,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农药化肥店经营者赔偿林先生1.2万元,林先生对此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


本案中,消费者向农药化肥店购买除草剂并支付价款,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农药化肥店作为专业从事农药销售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农药相关知识,为消费者选购提供产品咨询和使用指导,而消费者在购买经营者推荐的除草剂并使用后出现大面积葱枯竭死亡的情况,客观上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消费者要求该农药化肥店赔偿损失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除草剂等农药时,应主动向农药经营者了解农药产品相关知识,根据自身所种植的农作物种类正确选择合适的农药产品,并在经营者或其它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使用,避免由于使用不当造成农作物药害和农药使用事故的发生,同时注意留存农药包装物及相关购物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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