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一重风险 “炒房客”以卖方代理人身份行使权利产生经济纠纷,民事法律责任将由卖方承担。 买方双重风险 房屋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炒房客”借机“一房多卖”产生经济纠纷。
厦门市住房局近日对一起房地产经纪机构为“炒房客”提供违规居间服务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该案例中,市民黄某通过中介出售自家房子,中介却找来一个“炒房客”买房。“炒房客”为方便炒房,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卖方)同意配合乙方(“炒房客”)将本产权过户到其指定的第三方(真正买方),且在乙方支付部分款项后,甲方还需配合乙方办理全权委托公证手续。但该中介机构却没有说明和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全权委托公证交易方式存在重大风险。 针对此案例,市住房局作出风险提示,办理“全权委托公证”手续,买卖双方都有风险——对于卖方来说,办理“全权委托公证”手续后,“炒房客”有权以卖方代理人的身份行使交易房产出售、解押、出租、过户等相关权利,“炒房客”可不通过卖方自行将交易房产过户到自己或他人名下,甚至可能将住房卖给多人后跑路,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将由卖方承担。对于买方来说,一方面由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卖方仍可以行使出售、解押、出租、过户等相关权利;另一方面“炒房客”可基于“全权委托公证书”,将房产同时出售给多人,由此产生经济纠纷。若买到“炒房客”已办理“全权委托公证”手续的房子,可能遭遇双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