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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她靠电子证据打赢官司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谭心怡 发布时间:2020-12-23 09:29:01    分享到:

  女子三次借钱给关系不错的同事,没想到临到还钱日期时,同事不仅不还钱还拒绝写借条。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女子凭借电子证据打赢了官司。近日,集美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


  小李与小王都是厦门某公司的员工,二人相识于2017年底,关系不错。2020年6月1日,小李以微信没有钱,无法买票坐车回厦门为由,向小王借款200元,小王爽快地用支付宝转了200元给小李。同月5日,小李以堂哥公司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小王借款5000元,小王二话不说,用支付宝转了5000元给小李,小李承诺在一个月内偿还。同月17日,小李再次以亲人生病住院为由,向小王借款8000元,在小李提供了父亲就医的视频和门诊病历之后,碍于平日的交情,稍有犹豫的小王还是选择相信了小李。但由于资金不够,小王分别从微信、支付宝分三次各转了3000元、2200元、2000元给小李,小李也承诺待父亲医保报销之后就立即还钱。


  同月25日,小王得知小李已从公司辞职,便立即电话联系小李,小李表示他会按时还款。8月15日,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二人在微信聊天时,小王表示可以给小李时间,但要求小李写张借条给她,该要求却遭到拒绝。小王感觉无法再相信小李,遂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小李偿还借款本金12400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王虽然无法提供借条,但她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小李向小王借款12400元未还的事实,遂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借条并非“证据之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比如实名认证的支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的交易信息、聊天记录,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证明交易的时间、金额、还本付息情况、尚欠金额等事实。鉴于法庭上对电子证据完整性与可靠性的审核认定要求,提醒交易双方妥善保管电子证据的原始介质,不要误删,要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必要时可以提请公证机关公证,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法官建议,平时借贷往来,尽量采用书面借条的方式,以便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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